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該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執行羈押,惟於同年六月十四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已羈押一個月又四日),復因被告於交保在外期間,再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於逮捕後,經本院認被告再犯搶奪罪嫌重大,並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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