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亡字第四十一號
聲請人 林陳碧珠 相對人 林許冊 最後住所:高雄縣○○市○○○路○○○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林許冊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記載,應更正為「林許冊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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