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庚○○被告己○○訴訟代理人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國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