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О號
被告丙○○男三十
甲○○男三十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撤銷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與證人乙○○當庭對質,而其他共犯亦已具保停止羈押,且被告二人有正當職業及固定住居所,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