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八二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六六一○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陳述:
(一)附表一、二所示動產係訴外人竺勁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六日出賣予原告,被告不察,誤以為係其債務人竺勁有限公司所有,而聲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查封,顯有錯誤。
(二)其原為竺勁有限公司酪農戶,因竺勁有限公司無力繳交向雲林縣政府承租廠房之租金,竺勁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榮旺 乃邀請其投資,其為求保障遂以新台幣(下同)二百零六萬元購買系爭動產。於九十年七月六日給付現金六十萬元、八月二十五日交付現金十萬元、九月五日交付三十萬元、十一月十日交付三十萬元、十二月八日交付十五萬元、十二月二十二日交付十五萬元,並代為處理竺勁有限公司發票日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四月三十日票面金額各三十萬元之支票二張。
三、證據:提出統一發票、買賣契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借據、證明書為證,並請求訊問證人李榮旺、 許鳳珠郭天來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提出統一發票二紙證明其因買賣關係而取得系爭動產所有權,但坊間為脫漏稅捐而開立假發票者比比皆是。
(二)原告謂其自九十年七月至十二月二十二日陸續交付買賣價金予竺勁有限公司云云。但查:系爭動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遭查封之前,原告皆未取走任何機器,甚至於查封後仍願意繼續付錢,有違常情。且買賣交易意在獲利,但原告買受系爭機器後,竺勁有限公司實際上並未交付,雖原告稱竺勁有限公司向其租用系爭機器,但實際上該批機器均堆置於倉庫之中並未使用。再者,竺勁有限公司既已向雲林縣政府承租相同功用之機器,且皆為新品,應無再向原告承租之理。
(三)買賣價金多少係一確定之事實,但原告及李榮旺對於買賣價金之說法並不一致。原告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庭訊時稱買賣價金為二百零六萬元,於七月二日改稱二百二十萬元。李榮旺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則證稱價金為二百四十六萬元。
(四)就買賣價金之來源,原告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表示係 黃龍寶 之客票六十萬元,向郭天來借款六十萬元,向原告胞妹許鳳珠借款四十萬元。但同年七月二日庭呈之明細表卻是向黃龍寶借款一百十五萬元、郭天來與許鳳珠各借款十五萬元,前後矛盾。
三、證據:提出雲林縣稅捐稽徵處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九一雲稅消字第一一五○號函為證,並請求訊問證人 陳昭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六六一○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八二號執行卷宗,履勘現場及訊問證人 鍾國堂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附表一、二所示動產已經訴外人竺勁有限公司於九十年七月六日出賣予原告,被告不察,而聲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查封,顯有錯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請求判決如聲明欄所示等語。被告則以:原告與竺勁有限公司間之買賣,並未實際取走系爭機器,於查封後仍繼續給付價金,與常情有違。又其對買賣價金之數額前後陳述不一,顯見其與竺勁有限公司間之買賣乃屬虛偽不實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一、二所示動產為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六六一○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八二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查封等情,業據本院調閱前開執行卷宗查核無訛,自屬真實。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動產所有權人,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等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原告是否因與竺勁有限公司間之買賣契約而取得系爭動產之所有權?經查:
(一)系爭動產放置於雲林縣○○鄉○○村○○路一之二號「雲林縣乳品加工廠」內,上述廠房則係竺勁有限公司向雲林縣政府所承租,此經本院履勘現場查核屬實。又雲林縣政府雖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以九一府行庶字第九一○○○四七九六二號函表示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六六一○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查封之復盛空氣壓縮機、不鏽鋼攪拌槽、冷凍機、巨力活動式冷凍庫,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八二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查封之包裝機、貫流式蒸氣鍋爐、UHT高溫瞬間殺菌機均屬其所有(見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八二號執行卷宗),但經本院會同縣政府人員 林順興 與前雲林縣乳品加工廠負責人鍾國堂實際履勘現場,其二人均稱除UHT高溫瞬間殺菌機外,其餘均非屬雲林縣政府所有,李榮旺亦稱其出售與原告之貫流式瞬間殺菌機係舊品,不在查封範圍之內,此有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勘驗筆錄附卷可稽,原告亦自承其買受之瞬間高溫殺菌機為舊品,未遭查封(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筆錄)。職是,除UHT高溫瞬間殺菌機屬雲林縣政府所有外,其餘機器原均屬竺勁有限公司所有,當可認定。
(二)原告主張其於九十年七月六日向竺勁有限公司買受系爭動產而為所有權人等情,固據其提出統一發票、買賣契約書為證。然查:前述統一發票未經竺勁有限公司依法申報營業稅,此有被告所提之雲林縣稅捐稽徵處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九一雲稅消字第一一五○號函在卷為憑。其次,就買賣價金數額與資金來源一事,原告於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庭訊時稱買賣價金為二百零六萬元,其交付李榮旺現金一百四十六萬元及票面金額六十萬元之黃榮寶客票一張,前述款項係向郭天來借款六十萬元,另向其胞妹許鳳珠借款四十萬元等語。嗣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庭訊時改稱其在九十年七月六日交付竺勁有限公司現金六十萬元,八月二十五日交付十萬元,九月五日交付三十萬元,十一月十日交付三十萬元,十二月八日交付十五萬元,十二月二十二日交付十五萬元,總計為一百六十萬元現金,前後陳述明顯不一,已難憑信。又其對本院詢問買賣價金如何計算得出一節,答稱「我是外行,實際上如何計算,我也不知道」(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筆錄),依原告所述系爭動產買賣價金高達二百餘萬,非尋常買賣可比,則其對價金之計算如此輕忽,亦與交易常情有悖。
(三)證人李榮旺雖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到庭證述竺勁有限公司以二百四十六萬之代價將系爭動產出售予原告,並收受現金一百六十萬元等附和原告之證詞。惟:李榮旺為竺勁有限公司總經理,並實際負責公司之經營運作,竺勁有限公司前為擔保對被告之一百萬元借款債權,乃提供包含系爭動產在內之機器設備以為被告之擔保,此有被告所提書據一紙在卷可稽。本件訴訟之結果對竺勁有限公司乃至李榮旺本人均有利害關係,是其前述證詞,尚難遽以採信。又原告雖曾代為支付竺勁有限公司積欠訴外人端麟工業社之六十萬元債務,此有華僑商業銀行永康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九一)僑銀永營字第一九二號函所附經被告背書之支票影本為憑,但此之原因關係究為委任亦或原告所稱買賣價金支付方式,尚無從得知。至原告雖確有許鳳珠、郭天來借款之情,然其二人對於原告借款之緣由為何,均證稱毫無所悉(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及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筆錄),從而前述事實與證詞均無從認定原告與竺勁有限公司間確有買賣契約存在。
(四)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又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二項訂有明文。本件系爭動產未經竺勁有限公司現實交付與原告,仍堆置於竺勁有限公司廠房,此經本院實地履勘查核屬實,並為原告所是承。應審究者為原告與竺勁有限公司間就系爭動產有無另外訂立租賃契約以代交付?經查:竺勁有限公司前已向雲林縣政府承租乳品加工廠廠房,且相關生產設備均為新品,應無再向原告承租舊設備之理。而系爭動產於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履勘時,雜亂堆置於廠房各處,實際均無使用,益證竺勁有限公司應無承租系爭動產之必要。再者,原告先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庭訊時表示其將系爭動產出租與李榮旺,嗣於八月八日改稱因李榮旺實際負責經營竺勁有限公司,其認為二者為一體,實際係出租與竺勁有限公司等語。其對系爭動產究係出租與李榮旺個人亦或竺勁有限公司,前後陳述不一。又對竺勁有限公司有無支付租金一事,原告陳稱每月二萬元之租金均未收到,竺勁有限公司亦無預付租金(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亦與李榮旺證述曾預付三個月六萬元租金之詞不符(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筆錄)。綜上,系爭動產既未現實交付與原告,且原告就租賃契約存在之待證事實復未能為必要之證明,從而其主張以每月二萬元之租金將系爭動產出租與竺勁有限公司云云,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八二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查封之UHT高溫瞬間殺菌機屬雲林縣政府所有,已如前述。其餘之動產部分,原告既不能證明其與竺勁有限公司間確有買賣契約存在,且因占有改定而取得所有權,則其主張對系爭動產有所有權,為不足採。從而,其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撤銷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六六一○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八二號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一、二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春榮┌──────────────────────────┐│附表一│├─────────────┬────────────┤│名稱│數量│├─────────────┼────────────┤│堆高機Komatsu25│一│├─────────────┼────────────┤│包裝機CH─120│一│├─────────────┼────────────┤│貫流氏蒸氣鍋爐VT2000H│二│├─────────────┼────────────┤│UHT高溫瞬間殺菌機│一│└─────────────┴────────────┘┌──────────────────────────┐│附表二│├─────────────┬────────────┤│名稱│數量│├─────────────┼────────────┤│復盛空氣壓縮機│一│├─────────────┼────────────┤│二十頭充填機│一│├─────────────┼────────────┤│不鏽鋼攪拌槽│一│├─────────────┼────────────┤│冷凍機│二│├─────────────┼────────────┤│GREATPOWER組合冷凍庫│一│├─────────────┼────────────┤│ 豐懋全 自動盒杯充填封口│一││包裝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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