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 律師
王尊民 律師被告 林登裕
王令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告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 被告百夯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王令麟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已足供民事法院參酌並自行調查認定,已無停止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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