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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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21號聲請人 王婉君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相對人 曾榮利 即曾進國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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