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戌○○訴訟代理人 鄭峻明 律師
陳魁元 律師被告甲○○住被告卯○○住被告未○○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五樓之六被告辰○○住被告酉○○住被告申○○住被告巳○○住被告午○○住被告亥○○住被告天○○住被告地○○住被告寅○○○住被告丁○○住訴訟代理人子○○○住被告戊○○住訴訟代理人丑○○住被告乙○○住被告辛○○住被告己○○住被告癸○住被告壬○○住被告庚○○住被告丙○○住右四人共同 鍾義 律師訴訟代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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