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秩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南秩聲字第4號
原處分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傅威翔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對於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四分局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所為之處分(南市警四偵字
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於
民國107年7月5日14時許,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市○
○區○○路0段000號)訴訟輔導科辦公室內大聲喧嘩、拍桌
,不聽法院人員及法警之禁止,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6條
之規定,爰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於辦公室因不時效性,保障訴訟權利,
因不善文筆申請到庭說明等語。
三、按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
禁止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6
條定有明文。本條所處罰者為無故於政府機關或辦公處所任
意喧嘩之行為,以保持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之秩序,並
利公務之進行,而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之理由而言。
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於107年7月5日13時59分至14時7分許間,於屬
政府機關之本院訴訟輔導科辦公室內,多次對本院服務人
員大聲說話、咆哮,並經本院人員及法警多次以「你小聲
一點、先生麻煩你」、「我們這是服務檯,服務所有的人
民,你這樣吵……」、「你聽我講一句話,你如果不信任
我的話,我們那邊有律師,你可以去問律師,法扶派的律
師,你總會信吧」、「你不用這麼大聲」等語制止,仍不
聽禁止持續大聲說話、咆哮等情,有監視器錄影光碟、錄
影畫面截圖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勘驗監視器錄影檔案查明
無訛,有本院之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足認異議人確有
於政府機關喧嘩而不聽禁止之行為。
(二)異議人雖辯稱其上開行為係為保護訴訟權利而為,惟查,
異議人最初雖係向本院人員詢問補費裁定上所載補費期限
及抗告期間之問題,然在本院人員對其解說該裁定內容,
告知提起上訴需繳納上訴費用,如對該補費裁定不服則可
提出抗告後,異議人仍因不滿其需繳納上訴費用而口出「
乞丐就不能告了嗎?」、「哪有這種事情,沒錢人就沒人
權,有這種事情,法官是這樣(一字無法辨識)的嗎?」
「程序都是這樣亂來嗎?」、「這程序上就是可以上訴,
為什麼我要繳錢,我又不是告人家的」、「不繳,不繳會
怎麼樣,告訴我,會怎麼樣?」、「我駁回之後再來准,
有用嗎?(拍桌吼叫)告訴我啊,有用嗎?欺負人嘛」、
「你最好跟我說法官不會做錯」、「做錯叫人上訴?臺南
地方法院法官不會做錯事情」等語,並於法警勸說其尋求
法扶律師之協助及本院人員表示已解釋完畢請其離去後,
仍持續大聲的以「我不是不走,我還沒有問清楚,我比較
駑鈍,告訴我我也不清楚,你要詳細的解釋,你要詳細的
解釋,我不清楚,我比較駑鈍。你告訴我,我有的權利,
我用我的權利,我有權利可以來這邊跟你詢問」、「看不
懂,他把我撤銷了,然後還要叫我繳,然後如果准的話,
這撤銷有用嗎?」、「我聽不懂,我真的聽不懂。撤銷之
後,我後面如果要訴訟,叫我抗告,抗告成功咧?你們怎
麼辦?」、「麻煩你繼續解釋」、「我還要詳細解釋。」
等語持續與本院人員大聲爭執,此有上開勘驗筆錄可參。
自前揭情狀觀之,異議人最初雖係為了解補費裁定之內容
而至本院訴訟輔導科詢問服務人員,然其嗣後之行徑,顯
係為發洩對訴訟結果之不滿而為,更於了解該補費裁定內
容及法律效果後,仍不斷大聲要求本院人員繼續說明、解
釋,此顯與一般民眾赴政府機關洽公,因不認同機關人員
之處理方式,一時情緒激動,口氣不佳或與承辦人員發生
爭執,因而談話音量過巨等情形迥異,而是蓄意以干擾政
府機關辦公處所之秩序宣洩自身不滿情緒之舉,自難認有
何正當理由可言,是異議人上揭行為,自屬無故於政府機
關任意喧嘩,聲明異議人前開所辯,不足憑採。
(三)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6條之規定,即異
議人前揭不聽禁止,在政府機關任意喧嘩之行為,處異議
人1,000元罰鍰,核無不合,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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