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因貪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0年度重附民字第172號原告德曜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 陳心茹 原告甲○○○包工業原告裕程營造有限公司代理人 吳榮裕 原告合力達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 楊達仁 原告丙○○○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劉其偉 原告基程有限公司代理人 馮家哲 被告子○○被告戊○○
之一被告乙○○被告庚○○
十三號八被告壬○被告丁○○
九樓被告己○○被告癸○○被告辛○○上列被告因90年度訴字第527號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貪污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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