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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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訴,業經認罪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