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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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昱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發 被告順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寶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訂有買賣合約書,原告已經依約交貨完畢,然被告尚有貨款新臺幣七十一萬五千九百零一元未付等語。依原告所提出之上開合約書第13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兩造間就上開合約所生事項涉訟,既已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廖佳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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