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196號聲請人宜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麗麗 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4年度除字第31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宜利運通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長│94年2月4日│7,970元│0000000││││ 司洪麗麗 │安分行│││││├──┼─────────┼─────────┼───────────┼─────────┼────────┼──┤│002│宜利運通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長│94年1月31日│8,451元│0000000││││司洪麗麗│安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