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00000 00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緝字第1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00000000000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其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犯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受
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
新。
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公布,
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查被告於本件之犯罪時間固係在96年
4月24日以前,然其因於偵查程序中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
提仍未到案,嗣於96年3月9日經發布通緝後,至98年11月
16日始經基隆市警察局員警緝獲,有通緝書、基隆市警察局
解送人犯報告書暨調查筆錄各乙份在卷可佐,是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被告於本件犯行所受刑之宣
告,不得予以減刑,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