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秩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字第367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12月17
日北縣警重刑字第2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壹仟
元。
扣案之白色細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肆參伍柒公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於民國98年11月9日17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5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11月9日20時10分許於上開地點查獲。
(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附卷
可稽。
(四)現場並扣得白色細結晶1袋(驗餘淨重0.4357公克),業經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確檢出Ketamine成
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8605
7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證。
三、扣案之白色細結晶1袋(驗餘淨重0.4357公克)為查禁物,爰
併予宣告沒入之,併予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98年12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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