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0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
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銘仁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0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
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銘仁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