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二二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字
甲○○違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 蒲金隆李嘉豪 於警
訊及偵查中之證述⑶收受扣押物品清單及臨檢紀錄表各乙紙⑷責付保管物品名冊
二紙⑸現場照片五幀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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