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89年度彰簡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六七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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