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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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整字第4號聲請人世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峯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二、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註明名稱、地址、電話、債權金額、有無擔保、到期日等)。
三、公司最近一年度所編造之表冊及資產負債表(九十三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內含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四、對於選任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之意見。
五、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仟元。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