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459號
原 告 劉威志
被 告 胡殿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茲命原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自行偕同足以證明原告有借
款新臺幣160,000元予訴外人 劉華棟 之證人到庭,不另發通
知書。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