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73號
原 告 MARLYNCASTILLOMEERA( 瑪琳 )
上列原告與被告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0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