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191號
原 告 黃長鑫 即美貼心時尚診所
訴訟代理人 黃惠雪
被 告 邱俊毓
邱俊銘
邱運財
邱黃福梅
邱俊洋
邱怡婷
邱璿芳
林 邱菊香
湛增豐
湛坤源
湛坤塘
湛子萱
詹諭昕 (原名: 詹糧瑛 )
邱俊賓
邱泳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