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65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蘇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