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三九號
聲請人視元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視元素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捌萬陸仟零柒拾陸│AU0六0二0一││││甲○○│行││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