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9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9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八六號
聲請人 謝禎福 即富華企業社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賴泱樺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九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台北銀行敦化分行│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伍萬玖仟叁佰柒拾│(五三七九-)八││││限公司│││捌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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