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87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縣○○鄉○○路○○○巷○○弄○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10月5日予以羈押。經核被告坦承犯行,業已審訊完畢,且被告之配偶 許孟珠 因缺血性腦中風,領有重度肢障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深感悔悟,且亟需返家照料配偶,本院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限制住居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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