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122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盛倫電器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參萬參仟伍佰元,即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詎
經分別於99年3月30日、99年4月7日、99年5月7日提示
,均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履經催討,不獲置理,為此依
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3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
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賴恩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