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1063號
原   告 慶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佳宏
被   告  陳哲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於民國99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5月23日向原告訂製食譜5千本,
原來兩造所約定價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920元,但
因製作過程有所錯誤,經雙方協調後原告同意將貨款金額降
為24萬元,且已經如數交貨完畢,惟被告並未依約給付貨款
,經原告多次催告且予以放寬清償期限,嗣又以存證信函催
促被告履行清償責任,迄今仍未給付系爭款項。為此原告依
兩造間訂購契約,提起本件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4萬
元。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具狀、到庭作何陳述、聲明。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訂購單、存證信函、調解不成立
證明書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
告24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2,54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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