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1686號
原 告 倪劍華
被 告 洪文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31日簽發
面額新台幣(下同)37,800元,票號DB0000000號,付款人
為誠泰銀行建成分行之支票1紙。未料該支票屆期由原告提
示,竟不獲支付。原告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為如
主文第1項之給付。。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主張及說明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37,800元,及自98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