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8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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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805號
上訴人即
原告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月芬 即 進嵩 超級商店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書記官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