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9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9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   告  吳鴻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所
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記
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原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