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172號
原 告 鄭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家晋 等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第二項逾期未補正,未能提解被告到庭,訴訟將無從進行,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90元。
二、被告郭家晋(現於臺南監獄執行)提解費9,76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