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172號
原   告  鄭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家晋 等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第二項逾期未補正,未能提解被告到庭,訴訟將無從進行,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90元。
二、被告郭家晋(現於臺南監獄執行)提解費9,76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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