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304號
原   告  蔡東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退票金額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玖
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