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簡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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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宜簡字第2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明枝
複代理人   孫綻緯
被   告  鄧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蔡欣庭 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被告鄧寶
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定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
元之放款借據,原告憑蔡欣庭於本教育階段各學期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共撥款7筆金額共計197,641元。依約蔡欣庭
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或最後教育階
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
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蔡欣庭本息繳
至民國102年6月30日止,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催討無效
,依上開借據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蔡欣庭即應一次清
償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既為蔡欣
庭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蔡欣庭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據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蔡欣庭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被告鄧
寶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定借款額度80萬元之放款借據
,原告憑蔡欣庭於本教育階段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
,共撥款7筆金額共計197,641元。依約蔡欣庭應於本教育階
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
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蔡欣庭本息繳至102年6月30
日止,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上開借據約定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蔡欣庭即應一次清償積欠如附表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既為蔡欣庭之連帶保證人,
自應與蔡欣庭連帶負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
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及就學貸
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且按數人負同一
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
、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蔡欣庭之連帶
保證人乙節,被告固應與蔡欣庭負連帶責任,惟原告僅就被
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依上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1,2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同
法第78條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慧芳
附表:
┌──┬───────┬─────┬────────────┬───────────┐
│編號│債務人│積欠本金│積欠利息│積欠違約金│
│││├────────┬───┼───────────┤
││││起迄日│年利率│計算期間及利率│
├──┼───────┼─────┼────────┼───┼───────────┤
│一│鄧寶玲│115,813元│自102年7月1日起│1.83%│自102年8月2日起至清償│
││││至102年9月29日止││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自102年9月30日起│2.83%│上開利率20%計算。│
││││至清償日止│││
├──┼───────┼─────┼────────┼───┼───────────┤
││合計│115,8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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