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醫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郭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國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郭國平最新戶籍謄本。
二、應為之聲明。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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