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4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一號
原告甲○○被告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七四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自訴詐欺案件現在本院以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七四號審理中,本院前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本院認有先行調查本件原告取得本事件中票據之過程等法律及事實關係,乃依職權通知兩造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再行相關審理程序,而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然查,迄今本件被告自訴訴欺案件之刑事訴訟尚進行中,稽以該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因認有再為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玉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蕭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