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交易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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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於本院審理中,分別以言詞聲請撤回告訴,有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洪麗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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