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利息利率(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計算)。
㈡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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