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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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盛景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高雄○○○○○○○○○,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盛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盛景因犯藥事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之情,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惟受刑人業已向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執聲卷第7頁),已合定刑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曾定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1至5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5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5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等語(本院卷第49頁),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罪質差異、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附表:受刑人黃盛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3月(3次)犯罪日期109年10月6日109年10月6日至同年月7日①109年6月底至同年7月初②109年7月底至同年8月初間之某日③109年8月底至同年9月初間之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43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43號110年度簡字第596號判決日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110年6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43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43號110年度簡字第596號確定日110年6月7日110年6月7日110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7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213號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至4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罪販賣禁藥罪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28日至同年9月8日109年8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5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3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596號111年度審簡字第59號判決日110年6月22日111年3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596號111年度審簡字第59號確定日110年7月29日111年5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21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031號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至4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