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0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村
  訴訟代理人  蕭慶敏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013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8月18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杰正
  書記官 林賢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貳拾元由被告甲○○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賢慧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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