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陳書柬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79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杰正
書記官 林賢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消費款
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日息
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納新台幣叁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賢慧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 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