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