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韋霖 律師
相 對 人 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94年度重簡調字
第12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94年度重
簡調字第126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
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並提出該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
審查表各一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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