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