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隆表面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
陸萬伍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同時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