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7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漢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瑜晴 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