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8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964號

原告 劉承峰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 律師

被告 陳以斯帖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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