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964號
原告 劉承峰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 律師
被告 陳以斯帖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