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0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盈秀 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