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7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社團法人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
法定代理人 林仁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立人學校財團法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7,62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