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孫少鵬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俊忠 選任辯護人 陳宏盈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記載之「恐嚇、傷害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訴。」應更正為「恐嚇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記載之「恐嚇、傷害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訴。」為「恐嚇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訴。」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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